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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生育津贴计发申领有了新变化

发布日期:2021-08-10 08:21
摘要:近日,记者从区医保局获悉,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支付有关事宜的通知》,对生育津贴计发、生育津贴申领和支付等进行了调整。



本版讯(融媒体中心记者 何文杰 通讯员 李春燕)近日,记者从区医保局获悉,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支付有关事宜的通知》,对生育津贴计发、生育津贴申领和支付等进行了调整。

具体有哪些调整?变化大不大?区医保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一方面是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由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调整为生育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全体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即生育津贴=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另一方面,申领方式由一次性支付调整为按月支付。具体来说,由用人单位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并提交有关材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申请支付生育津贴的资料后,经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生育津贴按月支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确保女职工权益得到充分保障。